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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秩序 促进物流发展
   

核心提示:广东省中山市共有各类商品市场300多个,形成了众多的以市场为载体的商贸物流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近年受理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实证调查等方式分析了运输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近两年受理的各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134件,审结119件。案件类型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126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占5件、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3件。从诉讼主体来分析,企业(非物流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有56件,快递(物流)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有37件,其他诉讼主体的案件有41件。
  二、运输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是纠纷成因较为集中。运输合同纠纷的成因多在于货物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而引发纠纷或因拖欠运费等情形而引发的纠纷。二是缺席判决比例较高,约占审结案件的35%。三是运输合同相对方在交易过程中不规范导致纠纷高发。一些物流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合同不规范及送货单、承运单不规范、无经办人签名或运输公司盖章等情形引发的纠纷占主要原因。四是纠纷发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如,托运人认为物流公司对其制定的限制赔偿责任等格式条款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发生纠纷后条款不能得到托运人的认可而引发诉讼;由于合同约定由运输企业代收货款或垫付货款而引发发货方起诉运输企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对货物该加固不加固,发生纠纷后条款不能得到认可而引发诉讼;还有的是由于对托运物品是否特殊货物约定不明,导致承运方被交通管理部门罚款,并产生司机补贴、装卸费而引发纠纷及运输途中因火灾、车祸引发的损失负担问题。
  三、法律适用上的疑难问题
  1.缺乏运输合同导致难以确定诉讼主体
  如一案件中被告某托运部否认原告提交的两份承运单系其开具,并称未与原告张先生发生该两笔灯饰承运业务。该案又缺乏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前往被告营业场所对被告财务人员制作调查笔录。由法院工作人员向其出示了原告提交的两份承运单原件后,该托运部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承运单是被告的承运单,承运单上的货物均已送到目的地。应法官要求,其财务人员还出示了一张公司作废的承运单。该承运单的样式与原告提交的两张承运单的样式一致,公司信息栏所载明的电话均与原告提交的两张承运单上所载的一致。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该两份承运单证据予以认定。此外,还有因使用如“金日”、“华辉”等简称作为公司名称,诉讼过程中,对方予以否认,导致难以迅速查明确认交易方的主体资格。
  2.签字手续不规范导致难以确定交易主体
  托运人在承运人处签名不规范,存在错签漏签等现象,如一案例中,原告无法证实托运人徐元民(化名)跟原告承运单上的“徐也明”(原告主张为笔误)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的交易主体资格无法确认,导致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3.货损价值难确定问题
  货损价值问题如何确定,是运输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虽然法律已经明确货损的归责原则,但一旦货损发生之后,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也争议颇大。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但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仍然存在不少争议。经过调研,对于货物实际损失的判断,一般存在以下做法。
  一是根据合同约定判断。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二是根据证据规则判断。如对关于原告某灯饰公司的实际损失。法官审查原告提交的定做协议及附件上所载明的货物数量与货运部出具的托运单上载明件数是否一致,价款是否与其他证据载明的价款相符合进行判断,从而确认损失价值。另一案件中,法官则根据原告提交的供需合同、银行取款回单及违约金的收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原告交付被告托运的货物数量及销售价格属实,从而据此认定原告货物损失价值。
  三是根据物流企业的行业惯例判断。一般承运方约定发生货损后按照货物运费2至10倍范围进行赔偿的做法也较为多见。如某物流公司货运单上第5条规定: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价运输合同,如有损坏,丢失属本公司责任范围,已保价的,按投保价格80%赔偿;如不投保发生损坏,按运费5倍或最高不超过200元/件赔偿,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又如案例中某货运部出具的托运单下方注意事项中的第四项载明:托运人必须参加保险(保价)运输,如有损失、丢失等属承运人范围内已保价(保险)货物由承运人赔偿,赔偿时间不迟于45天,未参加保险(保价)的货物,如出现掉失、丢失,承运人按其批货物运费的2至3倍赔偿。但当事人双方对在诉讼案件中能否适用上述规定,争议很大,一般来说要结合具体案情及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具体判断。
  四是根据货物毁坏损失鉴定价值判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判断。如经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某湘D牌号重型普通货车车载物品损失价值70126元。这也是法院在处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确定货物损失价值的常见的做法。
  4.对运输合同中约定垫付或代收条款的处理
  “托运代付”模式为物流行业较为常见的商业惯例。即物流企业代替生产厂家向经销商收取货款并结还给厂家,又区分为代收或代垫两种模式,但导致的效果不同。其行业惯例一般是:若须承运人已确实收到收货人的货款,才能向托运人付款的,为“代收”;若不论承运人是否收到收货人的货款,都须向托运人付款的,为“代垫”。一般是在托运单上注明货款金额,并约定“代收”还是“代垫”,另约定10至30天的代收代垫期限,即给承运人运送、交付货款和向收货人确认、追收货款的预留时间。这种模式最大好处是节省资金,有媒体报道称,一家物流企业,占地1000平方米左右,一年垫付资金就达5000到8000万元。但垫付、代收货款问题由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商业交易人士讲究快捷便利而忽视合同条款约定审查,也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课题组认为,承运人应妥善处置托运人货物而不应造成其损失,但也要综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不能一刀切。例如在一宗案例中,对承运方承诺垫付货款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在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时应尽到谨慎义务,承运方不能在没有托运方明确指示的情形下未收款即交付货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解决运输合同纠纷的建议
  相关部门及企业、个人应一起努力,进一步规范运输合同相关交易环境及规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与避免纠纷发生,主要有:
  1.规范运输合同文本
  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订统一、规范的运输合同文本,以规范物流市场行为。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和推广物流行业标准,规范货物的交接流程,制定运单范本和物流公司和从业人员资格的认证标准,以减少物流公司与货主之间的纠纷,促进物流业的又快又好发展。
  2.加强行业监管
  由工商等部门加强行业监管。由工商部门坚决查处和取缔物流运输市场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加大查处各类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力度,打击违法经营,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组织开展物流行业诚信服务专项检查行动,整治物流行业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行为,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加强合同监管,检查经营者的格式合同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是否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建议由银行加强对物流企业开具空头支票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空头支票作为货币使用的不良做法,避免因代收垫付货款而产生纠纷。
  3.注重交易细节和提高技术水平
  一是明确交易主体。建议运输合同相对方全面、认真签订运输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注重对签约人、交易主体的主体资格、代理权限的审核,确定真实的交易方。二是细化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应包括运输货物的具体状况、价值金额、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及收发货人名称地址、运输质量要求、是否有毒有害或特殊货物、装卸方法、赔偿标准、管辖条款、垫付代收义务、违约金约定等尽量做详细规定,少用单位或人名简称,注重收集包括录音录像在内的各种证据,将纠纷产生机率降到最低限度。三是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发挥物流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和引导物流企业广泛采用条形码(BC)、射频(RFID)、电子数据交换(EDI)、全球卫星定位(GPS)、智能交通系统(VICS)等信息技术,全面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
  4.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组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为货运物流企业签订、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推广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根据当地物流企业规模、企业文化、社会信誉等指标建立一套信用评级机制,每年对所有物流企业进行一次信用评级,并建立奖惩退出机制。引导物流中小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扶持个别规模大、有一定基础的物流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服务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效应。5.加大普法宣传
  向消费者普及运输合同相关法律知识,提示其在接受物流服务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高其风险意识。加大调解力度,在部分客观事实难以查清,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形下,法官应提醒当事人对诉讼风险、诉讼成本有一合理判断,互让互谅,达成和解协议以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9-01-10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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